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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12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4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G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4.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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