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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0

北京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办法



【遵守法律】: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权利】: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所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分所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


【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职责划分】:对律师事务所的SHOU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受理、办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市、区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


【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规管理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

律师事务所发现上述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报告。


【信息披露】: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公开本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和决策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制,合理划分管理职责,明确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依法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律师暂停履行职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再安排该律师接受新的委托,已经接受委托正在承办的案件和法律事务转交该所其他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执业管理制度;

(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三)收费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投诉查处制度;

(六)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七)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八)人员管理、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九)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

(十)表彰奖励制度。


【重大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律师对涉外、涉众、危害国家安全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向司法局报告。


【除名】: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予以辞退或者除名的,应当在作出辞退或者除名决定后,及时将情况报所在地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发现本所律师存在应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行政管理】: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当执业权利。


【行业自律】: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职业教育】:律师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新任负责人、新设立所的合伙人和新执业律师的教育培训制度,及时组织培训教育。


【责任追究】:律师事务所发生重大管理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诚信建设】: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将律师的执业情况、年度执业考核情况、奖惩信息等及时记入其执业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事中事后核查】: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区局职权】:区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九)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十)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十一)受理、审查律师执业申请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十二)组织指导本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十三)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司法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发现律师可能存在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市局职权】: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市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区司法局的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核准、决定律师执业申请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者备案、设立分所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六)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七)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书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律师事务所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或者被撤销许可的,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应当将其执业证书及时收缴。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区司法局。


【情况报送】:市、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惩戒公示】: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的决定一律在司法部网站公开,向社会披露。

区司法局应当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三日内按要求格式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本辖区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决定于七日内按要求格式,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情况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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