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注销流程资料及流程解析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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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过一至三个月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动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所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注销手续完成之前,本所不得提出注销申请。
【注销材料】: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并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
(三)报刊公告;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职权注销】:律师事务所终止,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后,报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报请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时,区司法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注销建议书;
(二)律师事务所存在应当终止情形的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和清算义务的材料;
(四)区司法局催告律师事务所履行义务的材料;
(五)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的材料。
【注销程序】: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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