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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及资料解析—莘诚代办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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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合伙所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住所证明或者承诺书;

(七)资产证明或者承诺书;

(八)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个人所申请材料】: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住所证明或者承诺书;

(六)资产证明或者承诺书。


【受理审查】:区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审核决定】: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申请换领或者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领或者补发申请书;

(二)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司法局指定的网站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换领除外);

(三)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遗失除外)。


【开业登记】: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执业机构、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备案。


【撤销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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