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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莘诚代办北京律所业务
发布时间: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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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诚代办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注册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是合伙律师事务所。

我们已经成功的帮多位客户注册下来律所,有成功案例,欢迎需要注册律所的朋友联系。


提供北京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服务。如果您想要在北京注册一个律所,可以联系我们,可以协助你们注册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但您需要提供律师人员,律师的话是个人所需要五年以上的律师,50万注册金,如果是合伙的话,至少三个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注册金30万左右,有办公场地,一般注册的时间是三个月到四个月左右,但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你有意想要在北京注册一个律所,那么就找我们来协助你办理吧,我们之前已经成功的帮客户注册下来,律所有成功案例,欢迎需要注册律所的朋友联系。


【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律师个人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数额的资产。


【普通合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伙条件】: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所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名称预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名称组成】: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北京+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字号应当符合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按照拟选用的先后顺序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


【审核】: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并说明理由。 


【告知】:市司法局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有效期】:核准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市司法局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设立人未在有效期内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的,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不能再次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


【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住所】:律师事务所住所应当满足日常办公需求。使用住宅作为律师事务所住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宅所在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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