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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2024-05-10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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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按月(季)申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股权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受让方尚未支付转让款,导致转让方没有资金无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或者延期缴纳的。在申请时,通常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义务人预缴一部分税款。在深圳福田区,税务局设有纳税服务处,可以对此申请Z初Z终审批。在深圳,通常延期纳税的时间Z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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