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纳税征期
发布时间:2024-05-12
一、申报提示
您单位在税务机关做税种认定后,无论有无收入,均应按月(季)开始进行纳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税种申报期、征期1.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税款时间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为每月1-15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终了15日内。
2.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15日内缴入国库。汇算清缴为次年3月-6月。
3. 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季度终了15日内,年终汇算时间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4.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地点
(1)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从2020年10月1日起,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税和电子应税凭证缴税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征期为每季度终了15日内,除采用以上三种方式缴税的纳税人以外,印花税全年都可申报。
6.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年4月1日—15日和10月1日—15日。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度应纳税额在50万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应纳税额在30万以下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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