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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倒吸需不需要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4-05-10

很多企业由于对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理解错误,让公司多缴或少缴了税。我司就支付方支付劳务报酬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作如下整理。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以为个人无法开票,就不要求提供了。


这个认知是错误的,因为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例外情况个人获得500元以下的收入可以不用发票。
政策规定:国税总局2018年28号文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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